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6年宁波市分公司机房智能控温节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询比(比选)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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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年宁波市分公司机房智能控温节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 采购活动 。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年宁波市分公司机房智能控温节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 CITCC-ZJ**ZT******7 ) 1.2 采购人: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3 采购代理机构: 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项目资金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采购机房智能控温节能设备(含安装),以及维护服务,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 | 序号 | 产品/服务名称 | 技术要求 | 单位 | 预估数量 | 预估含税金额(万元) | 备注 |
| 1 | 机房智能控温节能设备(含安装)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套 | ** | **.** | |
2 维护服务 年 7 **.** 总计 | **.** 注:上述采购数量为预估量。 |
1.6 采购预算: 【 **.**万元(含税)】【以各部分成交不含税总价作为各部分合同不含税金额上限,据实结算】 1.7 采购包划分: 本项目【不划分】采购包 1.8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1】个,成交份额【**0%】。 1. 9 ★ 本项目最高限价 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不含税总价******元】,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 同采购项目概况 2.2 交货期:【订单下达之日起**日历日内货到指定地点,并按要求完成设备安装工作】 2.3 交货/服务地点:【宁波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2.4 保修期:3年原厂保修,自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2.5 维护期:7年,自设备保修期满之日起计算。 2. 6 产品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详见技术规范书 2.6合同 期限 : 自签订之日起**年 3. 供应商 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3.2 控股管理关系: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或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2)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或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或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4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5供应商自【****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至少具备1个同类案例业绩,【同类业绩指:智能控温节能设备类】。 须同时提供:(1)合同关键页;(2)合同对应的采购订单或结算文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合同执行的文件】,前述证明材料(发票除外)须加盖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章。 注: (1)以采购订单或结算文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合同执行的文件】的时间和金额为准(若同时提供多个不同类型的证明文件,则以时间早者为准); (2)项目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标的、合同金额(若有)、签字盖章页; (3)若以合同对应的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则发票须同时满足:a、开票时间应不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且处于【****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发票销售方应与合同有对应关系;c、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4)因证明材料不全或无法清晰辨别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业绩,有权不予认可; (5)案例业绩个数以合同个数计算(即同一框架下多个订单按1个业绩计算)。 3.6本项目【接受】代理商。 (1)供应商须是【机房智能控温节能设备】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如为制造商响应,提供相关承诺函(承诺机房智能控温节能设备为供应商制造);如为代理商响应,提供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代理授权书。 (2)【同一品牌】仅能委托一家代理商响应同一采购包或者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项目,否则均将被否决; (3)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采购包或者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项目,否则均将被否决。 注: 供应商和制造商为不同法人实体的视为代理响应。但制造商为全资子公司,供应商为其母公司的视为制造商响应;制造商为母公司,供应商为其全资子公司且仅供应商一家子公司参与了本项目响应的,也视为制造商响应。 3.7响应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且产品来源渠道合法合规。 3.8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年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年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年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网址:https://zxgk.court.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或宁波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