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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24崇州市怀远镇(定江桥社区)至崇阳街道(北楸社区)段大修工程一标段施工答疑书和补遗书(01号)

发布日期:2026年7月14日

大招标(http://www.bigbid.cn)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3,**2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双信封)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S**4崇州市怀远镇(定江桥社区)至崇阳街道(北楸社区)段大修工程一标段施工答疑书和补遗书(**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要求严格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固化清单是否为系统下载清单,投标报价文件是否需要提供单价分析表。

回复:工程量清单即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需要提供单价分析表。

2、类似业绩要求一级公路或以上公路工程养护施工业绩(大修、大中修),我单位的新建一级公路业绩是否满足文件要求。

回复:本项目为一级公路的大修工程,故业绩为相应的一级公路或以上公路工程养护施工业绩(大修、大中修),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

3、招标文件P**5和P**1有两个合同专用条款,请问采用哪一个?同时P**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P**2“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采用哪一个?

回复:本项目合同以P**7-P**2公路养护合同范本为准,“合同专用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以公路养护合同范本里对应的数据为准。

4、招标文件第**页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中第(1)被同一法人间接或直接持股不低于**%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该条款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仅强制禁止两类主体同投: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法律定义控股:持股≥**%,或不足**%但能实质控制股东会决策)。 根据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第五批)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和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标段)的投标”,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要求冲突。 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交通部公平竞争指引: 招标人设置的资格限制必须和防范串标、项目履约风险直接匹配,不得随意扩大关联限制范围 。**%持股无任何法律定义为“利害关系、串通风险”;两家公司股权独立、财务独立、经营独立,仅少量交叉参股,完全可独立报价、公平竞争;一刀切**%持股禁止投标,无区分是否实际控制,直接压缩市场竞争主体,构成差别、歧视待遇。 诉求:修改招标文件,删除“相互持股**%不得同时投标”条款,仅保留法定禁止情形(同一负责人、控股、管理关系)。

回复:已修改,详见补遗。

二、补遗部分

1、本项目由项目业主(崇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1项和7.4.2项约定定标。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项全部内容修改为以下:

“1.第(3)目补充: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第(4)目补充:

控股关系,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1)项内容修改为:“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本表其余项内容不变。

三、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招标人:成都天府粮仓农旅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鹏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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