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FJGC-ZB-G-****-**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辆报废处置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补充说明内容:
接招标人通知,对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作如下澄清说明: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3.1资格条件规定“3.1.8投标人应具有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3.1.9投标人须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为避免评标过程存在争议,现对上述条款做如下澄清说明:
1、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延长原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重新资质认定时间的通知》(闽商务便函[****] **6号)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号)要求,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年3月1日。
2、投标时投标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均视为同时符合上述《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3.1.8、3.1.9的要求。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鉴于上述内容系为避免评标争议作出的澄清,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予延长。
2、以上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同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3、其余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9号
联系方式:谢先生/****-********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古田路**7号中美大厦**层
联系方式:张林丽/****-********、********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林丽
电 话: ****-********、********